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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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具保人乙○○右被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先後二次經警查獲,嗣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及一萬元,均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