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 葉菀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 葉菀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