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訴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涉搶奪犯行高達十七件,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