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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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江宜臻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被告九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瑋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 麥舜東 上列被告麥舜東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6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汽車受損費用新臺幣50萬元,另經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義閔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