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施宜婷 原告 施宜雯 被告 陳思漢
協億 織帶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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