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鐘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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