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7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慶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7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慶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