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文杰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萬捌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拾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