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溢麗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全益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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