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所謂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羈押之目的,乃為使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進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