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0號原告 商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邊尚幸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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