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郭品妤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劉宏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郭品妤對被告劉宏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涉犯刑事案件部分,迄民國111年10月18日原告起訴,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可依。是以,本件刑事案件雖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署111年度偵字第6049號等),然尚未繫屬本院,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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