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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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袁名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蔡明哲 律師被告 汪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99,3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498,33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97,708元(計算式:29,399,378元+3,498,330元=32,897,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土地面積118.74㎡×公告土地現值78,000元/㎡=9,261,720元2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73/1000土地面積450.66㎡×公告土地現值78,000元/㎡×73/1000=2,566,058元3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建物課稅現值1,809,500元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4土地面積100㎡×公告土地現值379,000元/㎡×1/4=9,475,000元5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全部建物課稅現值90,300元6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土地面積80㎡×公告土地現值69,000元/㎡=5,520,000元7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全部建物課稅現值676,800元合計29,399,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