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26號原告 邱美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