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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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翠儀
吳進成 吳禾堉 被告 翁文信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