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福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唐福源:㈠於民國104年3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1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易刑從略,下同),於104年9月2日確定。㈡於104年6月28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76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
2月19日確定。㈢於105年3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於105年7月26日確定。㈣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105年3月30日起算,與上開㈢所示罪刑入監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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