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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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五六號
原告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命原告於裁定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趙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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