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9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安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柒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