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聲請人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蘇三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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