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熊明河 送達代收人 謝志薇 被告 陳敏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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