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債權人遠東ABC高雄智慧聯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