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高文豹 相對人 陳信任 相對人 楊駿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黃強 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0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 張懷潞 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99年9月17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及其衍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100年9月16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張懷潞於97年12月15日及99年9月27日分別簽發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且於104年11月5日與聲請人於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中作成調解書,同意償還聲請人4,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關係人張懷潞未依約清償債務,又關係人黃強分別於102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23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予相對人楊駿鍠、陳信任,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本件聲請人列陳信任、楊駿鍠為本件相對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戶籍謄本四件、關係人張懷潞開立債務尚未清償證明一件、本票影本二件等為證,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建│││282.00│2820分之54│楊駿鍠│││││││5│││││0││└──┴───┴────┴───┴───┴────┴─┴──┴──┴────┴─────┴────┘┌──────────────────────────────────────────────────────┐│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及用途│││圍││├──┼───┼─────┼────┼────┼─────┼───┼───┼───┼────┼───┼────┤│001│01959-│花蓮縣花蓮│民意段07│旅館、鋼│一層70.56│381.27│陽台│6.99│平方公尺│全部│陳信任│││000│市○○○路│14-0016│筋混凝土│二層70.56││雨遮│8.51│││││││52巷12號│、0714-0│造、4層│三層70.56│││││││││││017地號││四層144.64│││││││││││││屋頂突出物│││││││││││││2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