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台灣東方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務人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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