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甲○○
乙○○丁○○○戊○○被告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四人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裁定限原告四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013元,該項裁定分別於99年5月18日、19日送達原告四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四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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