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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