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己○○
庚○○被上訴人丁○○
號5樓丙○○○
樓甲○○戊○○乙○○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因97年度訴字第354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己○○、庚○○各為新臺幣1,000,000元,上訴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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