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7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3,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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