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臺灣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