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廖文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