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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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釋放。
二、茲被告業已逃匿,而本院傳喚具保人應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如期帶同被告出庭,且又依法陳報被告之所在,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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