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自訴人中國聯合機車租賃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前以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提起訴訟,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刑事卷宗),復以相同之事實,再行提出本件侵占自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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