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屏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在基 右原告與被告ALEXXUX公司、甲○、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柒拾萬零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