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 王文樹 與行家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