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69至5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今瀚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騰今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7年11月12日、97年3月27日所為詳如附表所示38件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今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因有如附表所示38筆交通違規行為(附表編號1至23、28至37均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編號24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編號25為「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編號26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編號27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編號38為「車輛不依期限於96年5月24日參加定期檢驗」),而分別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中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新竹市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乃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2日就附表編號1至37,及於97年3月27日就附表編號38所示各筆違規事實,依相關罰則規定(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0條、第5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對受處分人為新臺幣(下同)300元不等之裁罰(附表編號1至23、28至37均處罰鍰300元,編號24、27均處罰鍰2200元,編號25處罰鍰1200元,編號26處罰鍰2400元,編號38處罰鍰1400元並註銷牌照)。查系爭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仍登錄受處分人即今瀚工程有限公司為車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系爭自小客車係由受處分人登記領牌,依規定其即為所有人。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有過戶情事者,應申請異動登記;汽車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經查:系爭自小客車迄未辦理任何手續,該車所有人仍屬原登記領牌之受處分人,故受處分人對於該車仍應負管理之責,並承受該車輛之權利與義務。受處分人雖主張: 姚國華 於96年2月間駕駛系爭自小客車,至受處分人公司於96年12月下旬結束營業後,約定以4萬元價金向受處分人公司購買該車,惟姚國華將車駛離後,均避不見面,未付錢給公司,也未完成過戶手續等語。然此僅係受處分人與姚國華間之民事債務糾紛,在系爭自小客車相關所有權變動(過戶登記)或消滅(報廢登記)等異動登記前,依法受處分人仍屬系爭自小客車之登記所有人,受處分人尚不得據上述事由解免其法律上對系爭自小客車應負之管理責任,或作為免罰之理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依法裁處應無不合。又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已於97年4月3日寄存送達,受處分人竟遲至97年11月1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法定之20日異議期間等語。
二、受處分人之異議理由係以:姚國華於96年2月間駕駛受處分人公司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至公司於96年12月下旬結束營業後,約定以4萬元向公司購買系爭自小客車,惟姚國華將該車駛離後,均避不見面,未付錢給公司,也未完成過戶手續,經法院調查,姚國華坦承有使用系爭自小客車之事實。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案內所有違規罰單更名為姚國華。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前段所明定。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92年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內發生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該條文中並無10日生效之規定,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時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寄存送達者,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合先敘明。經查,受處分人名下之系爭自小客車,因「車輛不依期限於96年5月24日參加定期檢驗」之違規事由,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96年7月10日填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限期到案,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乃於97年3月27日以附表編號38所示之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400元並註銷牌照。該裁決書嗣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受「臺中市○區○村路○段○○○號5樓之1」(查該地址為受處分人即今瀚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並為系爭自小客車登記之車主地址,且為本件撰狀人甲○○於97年8月2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遞97年度偵字第7602號案件委任狀上所載今瀚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之地址,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系爭自小客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委任狀附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602號卷內可憑,此經本院調卷核實),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97年4月3日寄存於臺中公益路郵局,送達人員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送達予受處分人等情,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該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97年4月3日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受處分人遲至97年11月1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狀上所蓋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故異議人之異議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就如附表編號38所示處分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56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關於受處分人名下之系爭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時地,各有交通違規行為(附表編號1至23、28至37均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編號24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編號25為「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編號26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編號27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有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足證該等違規事實均屬明確。雖受處分人主張系爭自小客車業出售交付予案外人姚國華使用,姚國華拒不辦理車輛過戶,又使用系爭自小客車為上述交通違規行為,其為真正應歸責人等語。惟受處分人既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即姚國華,依上述規定,即應於舉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始能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98年2月26日中監自字第0980006506號函覆:「關於貴院函囑本所查明今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FT-1422號自小客車事項,經查該車目前尚未至本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檢附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1份。另查電腦違規紀錄檔,今瀚工程有限公司並無於應到案日期前,辦理轉歸責相關紀錄」。今受處分人未於各筆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告知處罰機關實際應歸責人,並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是原處分機關仍以車輛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為處罰對象,於法並無不合。此外,汽車所有權之轉讓,本應向監理單位辦理過戶異動登記,若買方惡意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依法亦可向主管機關辦理拒不過戶登記,今受處分人未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復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告知交通違規之實際應歸責之人,受處分人自有可歸責之處,故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不足以作為免罰之依據,其此部分異議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就附表編號38所示處分之異議為不合法,就附表編號1至37所示處分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原處分案號│舉發違反法規│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本院繫屬案號│├──┼───────┼──────────┼────┼──────┼───────┤│1│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2.5│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78135號│第56條第2項│21時44分│長榮路│469號│├──┼───────┼──────────┼────┼──────┼───────┤│2│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2.5│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109222號│第56條第2項│09時23分││470號│├──┼───────┼──────────┼────┼──────┼───────┤│3│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2.4│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107218號│第56條第2項│11時23分││471號│├──┼───────┼──────────┼────┼──────┼───────┤│4│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2.3│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105278號│第56條第2項│09時09分││472號│├──┼───────┼──────────┼────┼──────┼───────┤│5│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30│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101284號│第56條第2項│09時12分││473號│├──┼───────┼──────────┼────┼──────┼───────┤│6│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9│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9515號│第56條第2項│09時17分││474號│├──┼───────┼──────────┼────┼──────┼───────┤│7│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8│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7582號│第56條第2項│09時33分││475號│├──┼───────┼──────────┼────┼──────┼───────┤│8│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7│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5712號│第56條第2項│09時20分││476號│├──┼───────┼──────────┼────┼──────┼───────┤│9│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6│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3996號│第56條第2項│09時20分││477號│├──┼───────┼──────────┼────┼──────┼───────┤│10│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3│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0516號│第56條第2項│12時27分││478號│├──┼───────┼──────────┼────┼──────┼───────┤│11│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3│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90515號│第56條第2項│09時06分││479號│├──┼───────┼──────────┼────┼──────┼───────┤│12│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3│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75867號│第56條第2項│17時43分│中原路│480號│├──┼───────┼──────────┼────┼──────┼───────┤│13│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2│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8883號│第56條第2項│09時02分││481號│├──┼───────┼──────────┼────┼──────┼───────┤│14│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1│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75277號│第56條第2項│20時49分│永康街│482號│├──┼───────┼──────────┼────┼──────┼───────┤│15│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1│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7024號│第56條第2項│09時04分││483號│├──┼───────┼──────────┼────┼──────┼───────┤│16│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0│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74984號│第56條第2項│19時59分│永康街│484號│├──┼───────┼──────────┼────┼──────┼───────┤│17│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20│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5273號│第56條第2項│09時14分││485號│├──┼───────┼──────────┼────┼──────┼───────┤│18│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19│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3607號│第56條第2項│09時15分││486號│├──┼───────┼──────────┼────┼──────┼───────┤│19│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19│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3609號│第56條第2項│15時58分││487號│├──┼───────┼──────────┼────┼──────┼───────┤│20│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19│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3608號│第56條第2項│13時32分││488號│├──┼───────┼──────────┼────┼──────┼───────┤│21│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17│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1869號│第56條第2項│09時42分││489號│├──┼───────┼──────────┼────┼──────┼───────┤│22│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1.16│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80348號│第56條第2項│15時55分││490號│├──┼───────┼──────────┼────┼──────┼───────┤│23│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0.22│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E043917號│第56條第2項│11時36分││491號│├──┼───────┼──────────┼────┼──────┼───────┤│24│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10.12│臺中縣沙鹿鎮│98年度交聲字第│││60-HD0000000號│第40條│14時12分│中興路0.92K│492號│├──┼───────┼──────────┼────┼──────┼───────┤│25│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23│臺中縣沙鹿鎮│98年度交聲字第│││60-HC0000000號│第56條第1項第6款│15時20分│沙田路91號│493號│├──┼───────┼──────────┼────┼──────┼───────┤│26│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15│臺17線20.5K│98年度交聲字第│││60-IA0000000號│第40條│13時02分││494號│├──┼───────┼──────────┼────┼──────┼───────┤│27│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15│臺17線20.5K│98年度交聲字第│││60-IA0000000號│第40條│16時50分││495號│├──┼───────┼──────────┼────┼──────┼───────┤│28│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10│臺北縣三重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NP641050號│第56條第2項│13時04分│過圳街│496號│├──┼───────┼──────────┼────┼──────┼───────┤│29│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10│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C991841號│第56條第2項│09時51分││497號│├──┼───────┼──────────┼────┼──────┼───────┤│30│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10│臺北縣三重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NP641051號│第56條第2項│14時40分│重新路│498號│├──┼───────┼──────────┼────┼──────┼───────┤│31│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4│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C983559號│第56條第2項│10時00分││499號│├──┼───────┼──────────┼────┼──────┼───────┤│32│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9.3│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61323號│第56條第2項│20時41分│永康街│500號│├──┼───────┼──────────┼────┼──────┼───────┤│33│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8.31│臺北縣蘆洲市│98年度交聲字第│││60-CXP561097號│第56條第2項│19時59分│永康街│501號│├──┼───────┼──────────┼────┼──────┼───────┤│34│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8.20│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C962101號│第56條第2項│12時54分││502號│├──┼───────┼──────────┼────┼──────┼───────┤│35│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8.3│新竹市火車站│98年度交聲字第│││60-EZ0000000號│第56條第2項│18時40分│站前停車場│503號│├──┼───────┼──────────┼────┼──────┼───────┤│36│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5.20│新竹漁港路邊│98年度交聲字第│││60-EZ0000000號│第56條第2項│14時44分│停車場│505號│├──┼───────┼──────────┼────┼──────┼───────┤│37│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5.19│臺北市○○路│98年度交聲字第│││60-1AC737104號│第56條第2項│14時51分││506號│├──┼───────┼──────────┼────┼──────┼───────┤│38│中監違字第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7.10││98年度交聲字第│││00-000000000號│第17條第1項│││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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