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岡盟 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岡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岡盟前於民國(以下同)101年6月4日經本院接押訊問後,認被告犯家暴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年6月4日對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經調審理後,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事證明確,業據本院於101年7月31日對被告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案。嗣因被告業經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然被告第一次之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對被告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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