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寰宇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罪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寰宇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強盜罪、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101年6月8日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陳寰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陳寰宇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