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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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投簡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緞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緞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記載「黃鍛」部分,均應更正為「黃緞」,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簽單影本2張及現場照片23張(見警卷第9至12頁、第14至2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黃緞於警員 賴啟文 依法執行職務之際,當場口咬賴啟文右手指,自屬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予強暴之行為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又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之存在,竟恣意對當場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施以強暴,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足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及其國民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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