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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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守均
林家鋅廖志文洪榮詮莊宗平王振智張 廖年仁 許文鴻 陳玟君 林淑珍 張靜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56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均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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