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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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戴東發 被告 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