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維芳
蕭彬吾 蔡玉音 黃兆永 黃麗利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1,512元【計算式:590,133元+747,527元+706,188元+991,939元+1,005,725元=4,041,51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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