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大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時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訊利科技股│華南銀行永│101年9月14日│194,145元│GD0000000││││份有限公司│和分行│││││││ 曾慶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