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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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李欣鴻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被告 陳杏宜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杏宜、陳勝宏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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