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8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800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