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周明秋 相對人 周子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麗雲 於民國82年12月7日以其所有之重測前雲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49分之104)、同段160之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02分之8)及同段221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麗雲於82年12月10日邀同第三人 周鴻裕 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迄今已屆清償期,截至109年7月31日止,其尚欠聲請人本金2,391,58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之1地號土地經共有物分割判決,第三人陳麗雲取得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之18地號土地,其餘0.3007公頃係巷道,供所有住戶通行,依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即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之1地號),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之18地號土地共有物分割時,他項權利未轉載至所屬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登記,故其他項權利登記次序眾多,聲請人僅就他項權利登記次序26為本件聲請(設定權利範圍7249分之104),是以系爭抵押權之共同擔保物多達75筆,本件聲請人僅就第三人陳麗雲所過戶予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聲請裁定拍賣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院雲院通102司執丙字第21911號債權憑證、本院83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影本、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8月26日雲院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周鴻裕、陳麗雲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原第三人陳麗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重測,且又於101年5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625│639.56│602分之8│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12地號││0││││││││││1│││││││││├─┼───┼────┼───┼───┼────────┼──────┼───────┼─────────────────────┤│0│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660│48.8│7249分之104│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18地號││0││││││││││2│││││││││├─┼───┼────┼───┼───┼────────┼──────┼───────┼─────────────────────┤│0│雲林縣│斗六市│大竹圍││659│2905.84│7249分之104│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160-1地號││0││││││││││3│││││││││└─┴───┴────┴───┴───┴────────┴──────┴───────┴─────────────────────┘┌────────────────────────────────────────────────────────────────┐│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212│雲林縣斗六市大│雲林縣斗六市引│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2.25│148.19│陽台│21.38│1分之1│重測前:海豐││0││竹圍段660地號│善路168巷6號│凝土造、4層│二層35.98│││││崙段海豐崙小││1│││││三層35.98│││││段2215建號│││││││四層35.98││││││││││││電梯樓梯間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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