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博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翔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翔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博翔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時,固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9年7月6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1紙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為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綜合斟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3罪,所犯罪名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犯罪時間於106年7月至107年5月間,均與毒品有關,其因施用毒品成癮而轉讓毒品,各罪之間有一定的關連性、依附性,並權衡各罪性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各罪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如附表編號1至12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2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13總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2年7月),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5日22時│106年9月18日11時40│106年10月17日11時46││犯罪日期│許│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分(聲請書誤載為11時││││之某時│16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下簡稱雲林地檢)106│字第1241號等│字第1241號等││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法院│簡稱雲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552號│、552號│、552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552號│、552號│、552號││├────┼──────────┼──────────┼──────────┤││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確定日期││││├───┴────┼──────────┴──────────┴──────────┤││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55號││備註│⒉編號1至12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6年12月19日11時5│107年4月9日(聲請││犯罪日期│106年12月4日1時5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書誤載為同年月19日)│││分前某時│之某時│15時1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41號等│字第1241號等│字第1241號等│├───┬────┼──────────┼──────────┼──────────┤││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事實審││、552號│、552號│、552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107年度易字第172號││││、552號│、552號│、552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確定日期││││├───┴────┼──────────┴──────────┴──────────┤││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55號││備註│⒉編號1至12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7年4月17日(聲請│││犯罪日期│107年1月16日23時許│書誤載為106年4月17│107年5月10日23時許││││日)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73號等│字第1173號等│字第1173號等│├───┬────┼──────────┼──────────┼──────────┤││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事實審││、273號、275號│、273號、275號│、273號、275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70號││判決││、273號、275號│、273號、275號│、273號、275號││├────┼──────────┼──────────┼──────────┤││判決│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確定日期││││├───┴────┼──────────┴──────────┴──────────┤││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02號││備註│⒉編號1至12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2日3時許│107年5月16日22時許│107年5月26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7號│字第1436號│字第1388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16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31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5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107年9月28日│107年10月18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16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31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54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⒈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6號│字第3577號│字第3732號│││⒉編號1至12之罪刑,│⒉編號1至12之罪刑,│⒉編號1至12之罪刑,││備註│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聲字第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執行有期徒刑2年3│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均已執行完│月確定,均已執行完│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畢。│畢。│└────────┴──────────┴──────────┴──────────┘┌────────┬──────────┬──────────┬──────────┐│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0日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41號等│││├───┬────┼──────────┼──────────┼──────────┤││法院│雲林地院││││├────┼──────────┼──────────┼──────────┤│最後││107年度訴字第942號││││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1日│││├───┼────┼──────────┼──────────┼──────────┤││法院│雲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942號││││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8││││判決││號││││├────┼──────────┼──────────┼──────────┤││判決│109年6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0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