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34號原告 劉桂林
曾桂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3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自行到庭,被告應提出原告申請保險給付之文件並說明收受申請該保險理賠之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