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
234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