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3日19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巿環河路運動藝術公園內,因其友人之妹妹疑似遭告訴人乙○○性騷擾,而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拿取安全帽攻擊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受有疑似頭部創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7年6月18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