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51號聲請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 王福雄 之繼承人)、甲○○(王福雄之繼承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2月21日、民國89年
8月14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1,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鎮○○段小暗坑小段地號424之16及424之7兩筆土地抵押物拍賣抵押物事件,惟同筆之土地,已業經本院九十五年度拍字第2887號裁定准予拍賣,並已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確定在案,是聲請人再為本件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