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亞寧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